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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有限公司与费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费**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670.00元,两项合计1382.50元,由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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