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费**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670.00元,两项合计1382.50元,由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平度市**民委员会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在富与平度市**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等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泰**有限公司与韩**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有限公司与张店米兰映像软装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东桓台**有限公司与康**、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创**限公司与邹平圣**限公司、郑**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友谊与王*、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