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民委员会诉被告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桓台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桓台**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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