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名下的鲁M01F60号车一辆,并由郑**提供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郑**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707A8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齐国忠名下的鲁M01F60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