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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