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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