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李**、候利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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