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负担;保全费一千五百七十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丁*与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与被告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民委员会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常**、阮**、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