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李*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予以查封。并提供宋**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XX号)和刘**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XX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李*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予以查封。
二、将宋**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XX号)和刘**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XX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