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密市牛店镇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新密市**民委员会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丁*与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与被告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郑州金**限公司、马**、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一组、临沂市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