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桑金水与冯**系夫妻关系,桑金水于2012年10月7日去逝;桑金水生前于2005年8月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邓**为担保人,后经讨要,被告除偿还5万元本金的利息至2011年8月底外,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另外,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了保护原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1年9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5万元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信息要准确无误,而本案原告所诉被告刘**信息不准,且又误写成被告李**的配偶,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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