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由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