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王**、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路**与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都平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楚**、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李**、刘**、高三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张**、苏**、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卢**、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王**、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尚**、路爱花、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