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路照鹏与被告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照鹏于2016年2月2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照鹏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路照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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