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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