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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