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诉被告沁阳市常平乡人民政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平于2016年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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