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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