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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原审被告马正义、赵*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马正义、赵*合同纠纷一案,王**向武**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马正义、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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