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28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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