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樊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1元减半收取4665.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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