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李**、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因与被告李**、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李**、于**、李**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靳**到庭参加诉讼,李**、于**、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靳**诉称,李**、于**、李**于2015年8月9日向靳**借款2000000元,并写了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9月9日、10月9日前两次共计还款6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靳**多次催要,李**、于**、李**一拖再拖,至今未偿还借款。要求李**、于**、李**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李**、于**、李**未答辩。

本院认为

根据靳**的诉称意见,并经其认同,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靳**要求李**、于**、李**偿还借款600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靳**向本院提交2015年8月9日李**、于**、李**所写还款计划一份,据此证明靳**主张的事实。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李**、于**、李**未提交证据材料。

李**、于**、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靳**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综合审查,该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期间,李**、于**、李**以承包工地为由,多次从靳**处借走现金共计2000000元,后经靳**催要,李**、于**、李**于2015年8月9日给靳**重新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分7次归还借款,现前两期借款600000元已到期,经靳**催要,李**、于**、李**未予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于**、李**向靳**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于**、李**作为借款人应该依照还款协议及时足额的偿还借款,对靳**要求李**、于**、李**偿还600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李**、于**、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靳**借款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李**、于**、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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