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润科技)诉被告焦作市亿锂达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润科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润科技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新乡**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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