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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被告闫**、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闫**、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由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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