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闫**、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由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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