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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娜诉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颜娜诉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毕**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称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毕**提供的户籍信息及路桥区**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显示,毕**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故毕**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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