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明诉被告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明于2016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贺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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