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备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市**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33元,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大丰**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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