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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雷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长雷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新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长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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