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鹏诉被告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张*鹏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超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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