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原银行**友谊支行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新乡市**责任公司、赵**、谷**、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新乡市**责任公司、赵**、谷**、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谊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限公司新乡友谊支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新乡友谊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25元,减半收取84162.5元,由原告中**限公司新乡友谊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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