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候**、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候**、宋**提供劳务纠纷一案,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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