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候**、宋**提供劳务纠纷一案,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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