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