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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