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王*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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