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房与被告河南**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土建工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房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土建工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新房撤回对被告河南富**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土建工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田新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