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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新房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房与被告河南**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土建工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房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土建工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新房撤回对被告河南富**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土建工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田新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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