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新**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天**限公司、赣州**有限公司、林**、黄邦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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