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邓**有还款义务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清该工程所有权的归属。请求撤销鹤壁**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范**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指令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邓**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