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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张**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张**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淇县高村镇王屯小王屯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0××9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张**、张**13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张**提供的位于淇县高村镇王屯小王屯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0××9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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