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吴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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