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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魏**、郑**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魏**、原审被告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魏**于2015年11月24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高*、郑**偿还魏**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鹤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73元减半收取7986.5元,由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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