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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乔**于2015年7月14日向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278620元及相应利息。浚**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河南**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李**,被上诉人乔**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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