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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贾**、张**与鹤壁市**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贾**、张**因与被上诉人**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9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贾**、贾**、张**上诉称:1.一审认定本案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但并无证据证明构成刑事案件,一审认定错误。2.鹤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属于什么性质无法认定,其工作具体职责亦属模糊。3.本案一审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属于什么性质也让人不解,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上诉人贾**、贾**、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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