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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鹤壁**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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