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江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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