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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周*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英于2015年6月3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鹤**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鹤山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被上诉人周*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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