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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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