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鹤壁农**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田**于2015年10月15日向鹤壁市淇**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的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鹤壁农**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