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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鹤壁农**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借款合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与鹤壁农**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董**于2015年10月15日向鹤壁市淇**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鹤壁农**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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