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港**限公司与被告董**、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董**、王**的送达地址无法传唤被告董**、王**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亦未提出公告送达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港**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