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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胜亚建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濮阳**程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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