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濮阳**程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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