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河**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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