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金桥起重、第三人宋*牧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河**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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