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步**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亦未提出公告送达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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