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责任公司寺湾井与被告柴**、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责任公司寺湾井撤回对被告柴**、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鹤壁**责任公司寺湾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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